總隊回復:消防報警聯動設備報廢問題!

咨詢:消防聯動系統報廢相關問題
您好,我單位(市屬事業單位)消防中控聯動系統于2012年投入使用,至今已將近14年。近期,消防聯動系統頻發故障,且因設備過于老舊,存在零件購置等相關問題。請問在消防聯動系統的報廢上,有沒有 強標或者市標、要求或者建議?
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:
根據《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》(GB29837-2013)第6.1“報廢條件”6.1.1條規定“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,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、光纖產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”。

咨詢:消防備品備件配置要求?
我單位將大廈消防維保已委托服務機構全權負責,由于各類設施設備更換是由維保服務機構進行專業更換的,有關消防設施的備品備件是否也由維保服務機構負責提供,我單位無需再單獨配置消防設施備品備件?
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的第十六條規定:
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:
按照 標準、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、器材,設置消防安全標志,并定期組織檢驗、維修,確保完好有效。
根據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》(GB50166-2019)第6.0.6規定:
不同類型的探測器、手報、模塊等現場部件應有不少于設備總數1%的備品。
因此,確保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(包括配備備件)是單位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,單位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設備安裝廠家配備配件,但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以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轉嫁。

消防這事兒,說小不小,說大不大,但真出問題了,那就是要命的事兒。最近有兩個單位咨詢的問題挺有代表性,一個是消防聯動系統用了快14年,故障頻發想報廢,問有沒有規矩;另一個是把消防維保委托出去了,糾結備品備件該誰管。
這倆問題看似不搭界,其實都指向一個核心:單位作為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,到底該怎么管好手里的消防設施?
今天就順著這兩個問題,好好聊聊消防設施從使用到報廢,從日常維護到備件儲備的那些門道。
一、消防聯動系統報廢:不是想換就能換,得按規矩來
先說
個問題,消防聯動系統用了14年,該不該報廢?
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的回復里提到了一個
標準——《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》(GB29837-2013),里面明確說,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,像可燃氣體探測器里的氣敏元件、光纖產品里的激光器件,壽命更短,不超過5年。這就給了一個硬杠杠:12年,差不多就是這類設備的“大限”。
為啥要設這個“大限”?不是說設備用滿12年就一定壞,而是消防設備這東西,關系到生命財產安全,得有個安全兜底。
就像汽車有報廢年限一樣,消防設備常年處于工作狀態,電子元件會老化,線路會磨損,靈敏度會下降,就算平時保養得再好,時間長了,可靠性也會打折扣。
比如說,一個用了10年的煙感探測器,可能原來能在煙霧濃度達到5%時報警,現在得等到10%才反應,這中間的時間差,可能就是生與死的距離。
那是不是沒到12年就
不能報廢?也不是。標準里說的是“一般不超過12年”,言外之意,要是設備提前出現了嚴重問題,也得報廢。
比如開頭說的那個單位,用了14年,已經超期兩年,還頻繁出故障,零件都買不到了,這時候再堅持用,就是拿安全開玩笑。現實中,這樣的例子不少見。
有的單位覺得設備還能湊合用,修修補補接著上,結果真著火的時候,聯動系統沒啟動,噴淋不噴水,排煙系統不工作,小火變成大火,損失一下子就擴大了。
反過來,是不是到了12年就必須立馬報廢?也得看實際情況。如果設備保養得特別好,各項性能指標都還達標,經專業機構檢測沒問題,能不能再用一段時間?
理論上是可以的,但這里有個前提:必須有充分的檢測數據支撐,而且得承擔相應的風險。畢竟標準是更低
要求,超期使用就像走鋼絲,誰也說不準什么時候會出問題。
那報廢的流程該怎么走?不是說單位自己拍板扔了就行。
首先得請專業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來檢測,確認設備確實達到了報廢條件,出具檢測報告。然后,按照單位的資產處置流程報批,畢竟消防聯動系統也算不小的固定資產,尤其是事業單位,得走規范的手續。
最后,報廢的時候也不能隨便扔,里面可能有電子元件、線路板,屬于電子廢棄物,得交給有資質的單位處理,不然還可能違反環保規定。
這里有個誤區得提醒一下:有的單位覺得,只要設備還能響、還能動,就不用報廢。
其實不然,消防設備的核心是“可靠性”,也就是在關鍵時刻必須能發揮作用。超過使用壽命的設備,就算外觀完好,內部元件的老化是肉眼看不見的,很可能在火災發生時“掉鏈子”。
比如,某商場的消防聯動系統用了13年,平時測試都正常,但一次真正的小火情中,排煙風機沒啟動,導致煙霧聚集,影響了人員疏散,幸好火勢不大,沒造成嚴重后果。
事后檢測發現,是控制模塊老化,在高溫高濕環境下失效了。這就是典型的“平時好用,關鍵時刻掉鏈子”,根源就是設備超期服役。
所以說,消防聯動系統的報廢,不能憑感覺,得按標準來。到了年限,該換就得換;沒到年限但性能不達標,也得果斷報廢。這不是浪費錢,而是花錢買安全。
二、備品備件:維保可以委托,但責任不能轉嫁
再來說第二個問題:維保委托出去了,備品備件是不是就不用管了?答案很明確:不是。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的回復引用了《消防法》和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》(GB50166-2019),核心意思就是:備品備件是單位的責任,就算委托給維保機構,責任也跑不了。
《消防法》第十六條說得很清楚,單位要按照
標準、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、器材,定期檢驗維修,確保完好有效。
這里的“配置”就包括備品備件,因為沒有備件,設備壞了沒法及時按照 標準、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、器材,定期檢驗維修,確保完好有效。
這里的“配置”就包括備品備件,因為沒有備件,設備壞了沒法及時修,就談不上“完好有效”。
而GB50166-2019更具體,要求不同類型的探測器、手報、模塊等現場部件,備品數量不能少于設備總數的1%。這就給了一個量化的標準,不是想配多少就配多少,得按比例來。
為啥要強調單位的主體責任?因為消防安全是單位自己的事兒,不能因為簽了維保合同就萬事大吉。
打個比方,就像家里請了保姆照顧老人,保姆負責日常護理,但老人的健康最終還是家人的責任,不能說保姆來了,家人就啥也不管了。
消防維保也是一個道理,維保機構是提供服務的,但單位作為“主人”,得監督服務是否到位,備品備件是否齊全,不然出了問題,挨罰的還是單位。
有的單位可能會說,我們不懂消防設備,讓維保機構管備件不是更專業嗎?這話有一定道理,維保機構確實更懂設備型號、規格,由他們來采購、儲備備件,效率可能更高。
但這和“單位負責”不矛盾,單位可以委托維保機構去做,但得監督他們做好。比如,合同里要寫清楚備件的種類、數量、質量標準,定期檢查維保機構的備件庫,看看是不是按要求儲備了。
不能簽了合同就不管不問,等到設備壞了,維保機構說沒備件,再著急采購,耽誤了維修時間,那就是單位的責任了。
這里有個常見的糾紛點:維保機構說“我們負責維修,備件包含在維保費用里”,單位就以為萬事大吉了。
但實際上,很多維保合同里的“包含備件”是有前提的,比如只包含小額、常用的備件,像保險絲、小繼電器之類的,對于貴重的備件,比如主板、控制模塊,可能需要額外付費,或者需要單位提前確認。
如果單位沒看清楚合同,等到設備壞了,維保機構說要加錢,或者需要等廠家發貨,那就會耽誤事。
舉個例子:某寫字樓把消防維保委托給了一家機構,合同里寫著“維保期間負責設備維修更換”,但沒提備品備件的具體要求。
一次,樓里的10個煙感探測器同時故障,需要更換。維保機構說沒儲備這么多備件,得向廠家訂貨,需要一周時間。這一周里,這10個探測器所在的區域就處于“無保護”狀態,一旦發生火災,后果不堪設想。
后來才知道,按照GB50166-2019的要求,該寫字樓有2000個煙感探測器,至少需要20個備品,但維保機構只備了5個,單位也沒檢查過。最后,消防部門檢查時發現了這個問題,對單位進行了處罰。
這個例子說明,單位就算委托了維保機構,也得,對單位進行了處罰。
這個例子說明,單位就算委托了維保機構,也得自己上心。怎么上心?至少要做這幾件事:
,搞清楚自己有多少消防設備。比如有多少煙感、溫感探測器,多少手動報警按鈕,多少模塊,分門別類統計清楚,這是配置備件的基礎。
第二,按照GB50166-2019的要求,算清楚每種備件需要多少。總數的1%,聽起來不多,但如果設備數量多,
值也不少。比如有1000個探測器,就得備10個;有500個模塊,就得備5個。
第三,在維保合同里明確備件的責任。是單位自己采購儲備,還是委托維保機構采購儲備?如果委托維保機構,要寫清楚備件的種類、數量、存放地點、更新周期,以及缺少備件時的處罰措施。
第四,定期檢查備件情況。不能光聽維保機構說有,得自己去看,查一查備件清單和實際儲備是否一致,備件是否在保質期內,有沒有受潮、損壞的情況。
第五,建立備件使用和補充制度。如果用了備件,要及時記錄,督促維保機構或者自己盡快補充,確保數量始終達標。
有人可能覺得這太麻煩,但消防安全就是由這些“麻煩”的細節組成的。少一個備件,可能就意味著一次火災中少一個報警信號,少一個聯動動作,而這些都可能決定事故的大小。
三、從報廢到備件:串起消防設施管理的全鏈條
其實,報廢和備件這兩個問題,只是消防設施管理全鏈條中的兩個環節。一個完整的管理鏈條,應該包括設備選型、安裝調試、日常維護、定期檢測、備件儲備、報廢更新等多個環節,每個環節都不能出岔子。
(一)設備選型:別圖便宜,要選靠譜的
消防設備不是越便宜越好,得選符合
標準、經過認證的產品。有的單位為了省錢,買了小廠生產的探測器、模塊,看起來和大品牌差不多,價格卻便宜一半。
但用了沒幾年就頻繁出故障,要么誤報不斷,要么該報不報,最后還得提前報廢,反而花了更多錢。
比如,某小型醫院為了節省成本,采購了一批未獲認證的消防報警控制器,用了3年就經常死機,聯動功能時好時壞。
消防部門檢查時發現,這批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,要求立即更換,醫院不僅花了二次采購的錢,還因為設備不合格被罰款,得不償失。
所以,選型時一定要認準“3C認證”,優先選擇市場口碑好、售后服務有保障的品牌。別小看售后服務,設備出了問題,廠家能不能及時提供技術支持、能不能買到備件,都很重要,這直接關系到設備的使用壽命和維護成本。
(二)安裝調試:規范施工是基礎
設備再好,安裝不規范也白搭。比如煙感探測器,安裝高度、間距都有嚴格要求,離空調出風口太近,容易誤報;離墻角太遠,可能探測不到煙霧。聯動系統的線路連接更是關鍵,接線錯誤可能導致設備之間無法通信,火災時聯動失敗。
某小區的消防聯動系統在驗收時就出了問題,測試時發現,按下某一樓層的手動報警按鈕,本應啟動的排煙風機和防火卷簾都沒反應。
查來查去,原來是施工時把線路接反了,導致信號無法傳輸。雖然最后整改好了,但如果在實際火災中出現這種情況,后果不堪設想。
所以,安裝必須找有資質的施工單位,嚴格按照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》(GB50166-2019)來做,驗收時不能走過場,每個功能都要測試到位。
(三)日常維護:別等壞了才修,要定期保養
消防設備就像汽車,得定期保養,不能等壞了才去修。日常維護包括清潔設備、檢查線路、測試功能等。
比如煙感探測器,時間長了會積灰,影響靈敏度,得定期用專用設備清洗;應急照明燈的電池,壽命一般是3-5年,得定期檢查續航時間,不行了就及時換。
有的單位把消防設施當成“擺設”,平時沒人管,只有等到消防檢查了才臨時抱佛腳。比如,某辦公樓的消防栓,常年鎖著,里面的水帶都發霉了,水槍也丟了,檢查時才慌忙去配,這種做法非常危險。一旦發生火災,消防栓用不了,小火也可能釀成大災。
維保機構的作用就在這里,他們應該定期上門,按照規范進行維護保養,及時發現并處理小問題,避免小毛病變成大故障。而單位要做的,就是監督維保機構是否按合同約定履行了職責,不能當“甩手掌柜”。
(四)定期檢測: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
除了日常維護,消防設施還得定期進行全面檢測。根據《消防法》規定,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測,檢測報告要存檔備查。檢測不是走過場,而是要由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來做,對設備的性能、線路的通暢性、聯動的可靠性等進行全面評估。
比如,某酒店的消防聯動系統,平時維保機構都說沒問題,但年度檢測時發現,有30%的煙感探測器靈敏度下降,達不到報警要求,還有兩個防火分區的聯動邏輯錯誤,火災時可能無法正確啟動設備。幸好檢測及時發現,進行了整改,不然真出了事,后果不堪設想。
定期檢測就像給消防設施做“體檢”,能及時發現隱藏的問題。單位要重視檢測結果,對檢測中發現的問題,要限期整改,不能拖延。
(五)報廢更新:按規矩辦事,別猶豫
前面已經說過報廢的問題,這里再強調一點:報廢不是終點,而是新的起點。設備報廢后,要及時更新,不能長時間處于“無保護”狀態。更新時,要根據現行的
標準和單位的實際需求,選擇合適的設備,確保新設備的性能更優、可靠性更高。
比如,有的單位原來用的是傳統的點型煙感探測器,報廢后換成了更先進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,靈敏度更高,能更早發現火情,大大提高了安全性。
(六)備件儲備:未雨綢繆,有備無患
備件儲備的重要性也不用多說了,這里再補充幾個細節:
備件的存放環境要合適,不能受潮、受熱、受腐蝕,不然備件沒用到就壞了。
備件要和在用設備型號匹配,別儲備了半天,型號不對用不了。
對于一些容易損耗、更換頻繁的備件,比如電池、保險絲、密封圈等,可以適當多儲備一些,超過1%的比例也沒關系,確保有足夠的周轉量。
四、常見誤區:這些想法要不得
在消防設施管理中,很多單位存在一些誤區,正是這些誤區導致了安全隱患。
(一)“消防是維保機構的事,我們不用管”
這是最常見的誤區。前面反復說過,單位是消防安全的主體,維保機構只是提供服務的,責任不能轉嫁。就算簽了合同,單位也得監督、檢查,確保維保到位。消防部門檢查時,發現問題首先找的是單位,而不是維保機構。
(二)“設備沒壞就不用管,壞了再修”
消防設備不是普通電器,不能“壞了再修”。等它壞了的時候,可能已經錯過了更佳
的火災撲救時機。日常維護、定期檢測就是為了預防故障,確保設備在關鍵時刻能用上。
(三)“超過使用年限但還能用,湊合用吧”
設備的使用壽命是基于安全性的考慮,不是說能用就代表安全。就像過期的藥品,可能看起來沒變質,但藥效和安全性都沒保障了。消防設備超期服役,風險極大,不能抱有僥幸心理。
(四)“備件有維保機構管,我們不用操心數量”
維保機構管備件不代表單位可以不管數量。
標準有明確要求,單位得確保備件數量達標,這是法定職責,不能因為委托了別人就免責。
(五)“消防檢查能應付過去就行”
消防檢查的目的是發現隱患、消除隱患,不是為了應付。有的單位平時不重視,檢查前臨時突擊,改了表面問題,深層次的隱患還在,這是對自己不負責任。
五、怎么做才對: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正確姿勢
說了這么多問題和誤區,那單位到底該怎么做才能管好消防設施?其實不難,關鍵是做到“責任明確、制度健全、執行到位、持續改進”。
(一)明確責任到人
單位要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,一般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,再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,具體負責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。各個部門、各個崗位也要有明確的消防安全職責,誰負責檢查,誰負責聯系維保機構,誰負責備件管理,都要清清楚楚,避免推諉扯皮。
(二)建立健全制度
制定一套完善的消防設施管理制度,包括日常巡查制度、維護保養制度、定期檢測制度、備件管理制度、報廢更新制度等,讓每個環節都有章可循。制度不能掛在墻上當擺設,要真正落到實處。
(三)加強培訓教育
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,讓大家了解消防設施的基本原理、使用方法和日常維護常識。比如,發現煙感探測器誤報,知道該找誰處理;看到消防栓被遮擋,知道要及時清理。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了,管理才能更有效。
(四)嚴格監督考核
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單位的績效考核體系,對做得好的部門和個人進行獎勵,對做得不好的進行處罰。同時,定期開展內部檢查,及時發現問題并整改,形成良性循環。
(五)保持信息暢通
和維保機構、設備廠家保持密切聯系,及時了解設備的最新信息、維護技巧和備件供應情況。遇到問題時,能
時間找到人解決,不耽誤事。
最后說幾句:
消防設施的管理,說復雜也復雜,說簡單也簡單。復雜的是它涉及多個環節、多項標準,需要細致入微的工作;簡單的是只要守住“責任”這條底線,按規矩辦事,把該做的事做到位,就能大大降低風險。
從消防聯動系統的報廢,到備品備件的儲備,再到日常的維護檢測,每一個環節都是消防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。單位作為責任主體,不能有絲毫懈怠,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別人身上,更不能抱有僥幸心理。畢竟,消防安全沒有“差不多”,只有“萬無一失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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